环球百事通!事关房租!武汉房管局发布公告,涉7家银行
本文转自: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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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近日(8月5日),武汉市房管局发布
关于公布第一批住房租赁资金
监管银行名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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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指出,为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21〕8号)《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武房规〔2022〕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开展了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银行公开征集活动。截至本通告发布之日,共有7家商业银行的租赁资金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了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对接测试,现将第一批7家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银行名单予以公布。
本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与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规定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监管银行在租赁资金监管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我局将视情节取消其租赁资金监管资格。
据大武汉客户端报道,此前4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起草了《武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主要涵盖监管对象和范围、租金和押金的监管方式以及明确银行和企业责任。()
2021年10月,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网发布《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五条重点强调加强租赁资金监管,内容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委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在汉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向注册地所在区房管部门备案。
(二)原则上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或押金超过1个月的,租金、押金应存入监管账户。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三)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同时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避免资金挪用风险。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四)住房租赁企业应每季度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填报统计报表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房管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对存在经营风险的住房租赁企业给予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应积极参与评估工作并按相关要求提供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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