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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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国都市报
我省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
无需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
南国都市报4月25日讯(记者 易帆)4月25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简化职工办事流程,进一步提升缴存职工的满意度,该局就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业务规定进行优化调整。
《通知》明确,死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并签署承诺书申请办理,无需再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一是死亡职工有我省有效社保卡账户,所申请提取款项转至死亡职工社保卡账户的。二是死亡职工无我省有效社保卡账户,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000元(含)以下,所申请提取款项转至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人)银行卡账户的。
办理要件为:继承人身份证件;职工死亡证明或死亡注销户籍材料;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第一顺位继承人证明材料之一;公共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件。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继承人仍需要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办理要件为:继承人身份证件;遗产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指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承诺办理死亡提取业务时,仅需其中一位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承诺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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