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商品房后反悔能否要回定金

2023-05-10 12:16:00来源:青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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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商品房后反悔能否要回定金

法院:签订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徐晓勇 王洋

交付定金的目的系为担保双方当事人诚信履约,若当事人违约,则需按照定金罚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当事人在进行商品房交易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签了认购书再反悔,为时已晚。

【案情】

2018年12月29日,张某(乙方)与某置业公司(甲方)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一份,约定张某认购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某花园”项目商品房一套。认购书中约定,双方定于2018年12月29日前在甲方营销中心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乙方逾期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违约,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还定金,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当日,张某向某置业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但随后,张某以资金不足为由不再依约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返还定金。2018年12月30日,张某向某置业公司提交退房申请表,该申请表“销售人员及销售经理签名意见”处有案涉项目销售代理方人员签字,但开发商意见处无签章确认。

3月2日,张某就定金返还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此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原告未按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显属违约,根据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诉讼中,原告虽提供退房申请表一份以主张原、被告已就定金返还问题达成协议。但该申请表仅有销售代理人员签字,并无被告方签章确认。故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认购书中对定金进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购房人因资金不足等自身原因改变购房意愿的,属于购房人单方原因未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定金责任,无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定金。据《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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