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热点评!去山钢东部新天地买房遇到营销公司 还被收了13.5万服务费
本文转自:信网
汇商为高女士开具的“经纪服务费”发票。(来源:受访者)
信网9月2日讯(记者 赵宝辉)“我是直接去售楼处买的房子,合同是跟开发商签的,自然以为房款也是给了开发商,谁知道到最后竟然进了一家营销公司的账户。” 连日来,北京的高女士一直奔波在出租屋和山钢东部新天地售楼处之间,不为别的,就是要跟收了她77.5万购房款的青岛汇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商房地产”)讨个说法。原来,因为高女士购买的山钢东部新天地迟迟没有交付,她就提出了退房的要求,而到了这个时候高女士才知道,当时买房时的总房款是超出了房子的备案价,多出的部分就是汇商房地产收取的“经纪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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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房子一直未交付 要退房却不能退全款
2020年11月,高女士第一次来到辽阳东路26号的山钢东部新天地,当时的她虽然有买房打算,但买房这样的大事不是一锤子买卖,高女士看完房子就回了北京。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高女士几乎每天都会接到山钢东部新天地的电话,告诉她这儿的房子有多抢手。等到高女士第二次来售楼处时,她分两次交上了10万元定金和35万多元的首付房款,并与开发商青岛巨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
高女士告诉信网,买房时置业顾问计算的房价总共约77.5万,但合同上写的总价却是64万元,“当时我也问过置业顾问,但他只是说房子要按照市场价销售。”高女士平时工作和生活都在北京,不了解青岛的房地产销售政策,就相信了置业顾问的说法。
按照合同约定,山钢东部新天地应该于2021年4月交付,但实际上的交房日期却一拖再拖。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山钢东部新天地仍旧没有交房的动静,高女士便有了退房的想法。今年8月,高女士来到售楼处要求退房,得到的答复却是“不能退全款”:“买房我花了77.5万,合同上是64万,售楼处说中间差出来的13.5万退不了。”
房款没进监管账户而是给了营销公司
差出来的13.5万是什么钱?高女士翻出了购房时所有的单据,发现有两张写着“经纪代理服务”的发票,发票金额正是13.5万,收款方是青岛汇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而此时高女士也才发现,当初交钱时,购房合同中这样一条约定: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这一监管账户的名称就是开发商巨腾置业,“但实际上我的定金和首付等费用全部都是打给了汇商房地产。”
跟开发商签合同,钱却付给了一家营销公司,而且还莫名其妙多出了一笔她从未听说过的服务费,这样的操作彻底让高女士犯了糊涂。
“我们是做地产营销的,房子是开发商巨腾置业委托我们销售的。”信网联系到汇商房地产的许经理,按照他的说法山钢东部新天地4号楼都由他们公司负责销售,所有的房子也都是按照市场价销售,“我们从来没有隐瞒售价,而且客户对我们的实际销售价格也是认同的。”
按照许经理的说法,合同上写的只是房屋的网签价格,而这13.5万的经纪服务费是房屋整体售价的一部分,两者不是一回事,也不存在矛盾,“而且我们给客户提供服务了,这笔钱是公司该得的,不可能退。”
额外收取的服务费被“打包”进了总房款
从高女士买房的经历看,她在售楼处见到的销售人员根本不是开发商巨腾置业的,跟她打交道的自始至终都是营销公司的工作人员,只不过在买房时没有任何人跟高女士提过他们身份上的差别,“我去的是售楼处,就是想直接跟开发商打交道,谁能知道又出来一个中间商?”
在地产行业中开发商委托专业的营销公司负责销售是很常见的,有的营销公司会以打折优惠为由,在房款之外多收一笔“团购费”或者“服务费”,但这笔费用大多都只有三五万元,向高女士这样一下多花了十多万的还是很少见的。而且即便要收这笔费用,营销公司也会明说,但高女士多交的这笔钱却是直接被“打包”进了房款里,也可就是汇商房地产所说的“市场价”。
因为高女士的购房合同是与开发商巨腾置业签订的,而且合同上的房价是按照备案价写的,那么开发商对于汇商房地产这种额外收费的行为是否知情呢?信网尝试联系巨腾置业,但截至发稿并没有得到答复。
售房过程中已有违规之处 律师认为额外收费的费用可视为房款
房屋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这是商品房销售的明确规定。但显然高女士为买房花的钱已经超出了备案价格,汇商房地产也直言不讳地承认,在售房过程中收取了一笔服务费。但是,这笔服务费是以什么由头收取的,收取之后汇商房地产又要履行哪些义务,却没有合同的明确约定。可以说,高女士这笔13.5万元的“经纪代理服务费”花的是一头雾水。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科的工作人员说,只要房屋最终成交价格高于网签价格就是违规的。而且一般来说购房者交纳预售金都是要将钱款打进监管账户,这家汇商房地产却用自己的账户收取这笔费用,同样不合适,“建议购房者拨打12345对此事进行投诉,相关部门会处理此事。”
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的郭铁钧律师认为,高女士是直接去售楼处买的房,在她的认知里,自己是与开发商的售楼员对接的,期间无第三方,这13.5万的性质应该被视为购房款,而不是服务费,“她没委托第三方帮她买房,也就不存在经纪代理。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营销策划公司,都应该将这笔费用退还给高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