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6年的房产证换成不动产权证|每日快报
本文转自:河池日报
为庆祝顺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金城江城区吉祥小区160户业主摆起了长桌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失效6年的房产证换成不动产权证
本报讯(首席记者 韦剑平)4月15日,是金城江城区吉祥小区160户居民最高兴的日子,他们摆起了长桌宴(如图),举杯庆祝顺利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证》,庆祝业主入住小区20周年。
“原计划去年12月要摆长桌宴庆祝,因为疫情原因推迟了4个月。但小区业主们的不动产权证我们争取了6年多,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终于办下来了,值得庆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骆芳高兴地说。
据了解,2001年,吉祥小区项目开发建设时,其土地为河池地区水利电力局(现为市水利局)仓储用地。当时,开发商向河池地区水利电力局缴纳220多万元土地净收益金后,在土地性质尚未变为商住用地的情况下,办理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2002年项目竣工,业主陆续入住。2004年,160户业主获得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骆芳说,2016年以前,业主凭房产证可以转让房屋。2016年6月,市不动产登记局挂牌成立后,小区房产证就失效了,不能买卖,不能抵押。
房产证为何不能直接换成不动产权证,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给业主作出答复:业主要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商品房土地性质必须是国有出让商住综合用地。
要让房屋有合法身份,必须改变土地性质。为此,该小区业主代表通过多种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业主诉求,但由于2001年开发商缴纳的土地净收益金并未转入财政专户,涉及市水利局需要协调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加上没有上级部门明确的指导意见,导致业主诉求迟迟无法得到解决。
2021年8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台实施《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据了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吉祥小区业主的合理诉求,并要求相关部门按照“证缴分离”原则,一方面,依法依规为业主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另一方面,整合资源补缴土地出让金。
为此,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积极做好协调工作,解决业主后顾之忧。“去年12月,市不动产登记局就通知业主凭《房屋所有权证》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无需缴纳其他费用。”小区业主代表张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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